以下為麥田出版社所提供之選摘
《不只是厭女》 頁121-125
第三章
造成歧視行為的性別歧視思考
Discriminating Sexism
「沒有了女人,男人是什麼呢?幾乎什麼都不是啊,先生,什麼都不是。」
馬克.吐溫(Mark Twain)
性別歧視Vs. 厭女情結 Sexism vs. misogyny
針對我對厭女情結的解釋,一個可能的重要反對意見是,在持續確認厭女情結的敵意「氣味」和特質的過程上,我這個解釋仍舊太過狹隘了。我們是否應該從更廣義的層面上來理解厭女情結,好將所有把女性描繪成天生或自然而然就不如男性的信仰、主張,或敘事,全都含括進來?(至少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因為既然沒有一群長期處於性別平等環境下成長的控制組,這些證據通常不存在。)
我認為,在此關頭,這會是錯誤的舉動。我目前針對厭女情結所提出的改良性解釋擁有一個優勢,亦即它可以在厭女情結和性別歧視之間做出一個清楚而有用的對比1。回想在前一章裡我初次提出的簡略定義(且我隨後進一步做了細緻說明),也就是:本質上來說,
我們應該將厭女情結主要理解為父權秩序的「執法部門」,其整體功能為監督並執行其中的治理規範和期待。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指出,本質上來說,性別歧視應該被看作是父權秩序的「辯證部門」,它作為一種意識形態,扮演著合理化與正當化父權社會關係的功能。
一個堅固的事實在於,很多時候性別歧視之所以得以運作,乃是藉由自然化性別之間的差異,把父權邏輯下的社會框架給正當化,此舉讓這些差異看似無可避免,或是將試圖反抗這些差異的人描述成在打一場必輸之仗。此處未被說出口的前提,則是某種版本的「應該蘊含能夠」(ought implies can)原則*──大抵可以被弱化成一種類似「無法則蘊含無必要」(can’t even implies don’t bother)的心態†。如果某些男女之間的特定社會差異幾乎不可能改變,那麼,還有必要試圖與之對抗嗎?另一方面,更謹慎地說,如果男性和女性本來就傾向於擁有相當不同的能力和癖性,那麼,最合理的作法(換句話說,亦即一般而言最安全的對策,或是最有效率的預設)可能是去鼓勵(或至少不要阻礙)一種父權邏輯下的分工。最重要的可能是,這樣的分工絕對不會是歧視的證明、不會是結構性阻礙,也不會是造成女性人才被差別性遺漏的所謂「輸送帶問題」(pipeline problem)‡之強力證據。
因此,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通常包含了各種預設、信仰、理論、刻板印象,和廣泛的文化敘事,透過某些方式來呈現出男女大不同,而如果這些不同為真、被傳誦為真,或是至少可能為真,便會使得理性大眾更傾向於支持、參與這個父權邏輯下的社會框架。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也包括了替父權社會框架搽脂抹粉,將其描述成比真實樣貌更值得嚮往且較不令人憂慮、失望或沮喪的存在。與此同時,便如我所定義的,厭女情結則負責監督與執行父權社會裡的秩序,但卻不一定需要以人們的預設、信仰、理論、價值和其他事物作為中介。厭女情結的功能,在於以直接和或多或少帶有強制意味的方式,來制定和生產符合父權邏輯的社會關係。
在此基礎之上,性別歧視傾向於對男性和女性給予差別待遇,典型手法是透過某些超出了我們所知或可知的性別差異主張,這類主張有時甚至違背了時下最佳的科學證據。厭女情結則通常會區分出「好女人」和「壞女人」,並對後者進行懲罰。整體來說,性別歧視和厭女情結懷有同一個目的─維持或重建父權的社會秩序。但性別歧視僅僅標榜著理性中立,厭女情結則毫無顧忌、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因此,性別歧視之於偽科學,正如厭女情結之於假道學。性別歧視穿著實驗袍,厭女情結則獵殺女巫。
性別歧視和厭女情結之間又是什麼關係呢?在日常情境中,性別歧視的意識形態(以及它的載體,包括了性別歧視的態度、行動、慣習、制度,以及反應或刻劃了性別歧視意識形態的藝術品或其他人造物品2)可能會被用來服務厭女情結的目的。然而該服務是否成功,以及它是否因此便能稱之為厭女,則要取決於這些性別歧視的表現實際上如何運作。它們是否構成了一個障礙,或某種形式的敵意,使得該環境裡的女孩與女人將有機會遭遇到,並且在遇到時,也自然地將它們詮釋為障礙跟敵意?(假設我們這裡所提到的女孩與女人是理性的,而根據我在前章的討論,這裡指的並非某些過度理想化的狀況。)還是說,某些帶有性別歧視意識型態的物件(如一段文字或一個影像)僅僅會被看作是可笑的偽科學以及媚俗的胡說八道,正如今日許多女性在面對一九三○年代的廣告時所會有的反應?這個問題的答案,將同時隨著物件的脈絡與觀眾的背景資訊而有所不同。而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同樣的思考也適用於由個別主體所擁戴與保護的性別歧視態度。
1 在進行一項改良性計畫時,我認為有種作法很有幫助,就是去思考詞彙與概念之間的相對性,並且試圖讓它們得以在最和諧、最有效率的方式下相輔相成。而這通常會涉及語意上的分工:在這個例子裡,便是「厭女情結」和「性別歧視」兩個詞彙的差異。在我聽來,後者這個詞不如前者來得有敵意。事實上,它甚至可以說是缺少任何有效的涵義,僅僅除了某些時候,當我們指出某件事情帶有性別歧視時,意味或暗示著在一個薄弱的意義上,這件事情某種程度來說是錯的,是帶有歧視意味的。
* 譯註:「『應該』蘊含『能夠』」是由哲學家康德所提出的原則,指出一個主體如果在道德上被認為「應該」做某件事(X),在邏輯上就表示他「能夠/有能力」做某件事(X)。
† 譯註:「『應該』蘊含『能夠』」的邏輯其實也就等同於,當一個主體A不可能/無法做到X,則他也就不「應該」這麼做。據此,作者再一次將此邏輯延伸為:如果主體A不可能/無法做到X,那他也就不需要嘗試(因為註定會失敗)。
‡ 譯註:此指女性持續不斷地從專業領域中退場,因為相較於男性,她們更容易因性別在不同階段面對外在挑戰。
2 然而,當「厭女的」這個詞彙被應用於個別主體上時,我們則可能選擇將「性別歧視的」這個與厭女類似的詞語定義為一個「門檻詞彙」,而不是一個有級別之分的形容詞。在我看來,我們似乎比較少討論日常情景中出現的「性別歧視者」,而在本書中我也並不覺得有此必要,因此我將這個術語的問題暫時擱置,讓未來的理論者們可以分頭進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