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我大概無法想像這個場景:法庭裡,我正以專家鑑定人的身份和一名受害女孩坐在一起。我身旁的這位女孩挫折地哭著──並沒有大聲哭出來,是近乎無聲地哭,她一邊搥椅子一邊說:「你們就是不等!」。不等什麼?大家不等她回答檢察官問的問題。她是一名中度智能障礙的青少年女孩,在理解與回答法庭上的問題有些困難,需要給她更多的時間去思考與反應。但在一般的情況下,法院不會給受害者這麼多的時間去傾聽、處理與理解法庭上的問題,如果他們(指一般成人的情況)問題回答得不夠快,問題會一再地被重複問,這往往會造成受害者很大的壓力。而這正是我坐在女孩身旁的原因,身為一個兒童證詞方面的專家學者,法院聘請我來協助她進行交叉詰問。
我的專業在於將法庭上的問題「翻譯」成符合兒童發展階段的語言,同時將兒童的行為表現所代表的意涵翻譯給法庭理解,以確保兒童的特殊需求與權利有被納入考慮。就像剛剛那位在法庭上哭泣的女孩,我會告訴審判長我們要給她更多的時間、不要逼她。我有時候也很難壓抑自己對法庭的挫折感,但我必須收整情緒、在開庭過程中保持客觀,扮演專家鑑定人的角色。我算是很幸運,到台灣當助理教授後沒多久,學術研究、教學與校外服務三方面都同步地進行。在學術研究方面,我探討影響兒童記憶陳述品質的各種心理因素,以及我們應該如何在司法脈絡下訪談兒童。很重要的一點是,我理解到我在英國所學與美國研究的知識,不一定能夠應用在台灣的文化脈絡下──對我來說這也算是一種的「文化衝擊」。在教學方面,我與學生們分享司法脈絡下的心理學議題,包括兒童證人、青少年被告、監護權議題等。在校外服務方面,我以鑑定人的身份替法院評估兒童證詞以及以專家身分協助受害兒童出庭,我會與學生分享這些實務經驗,對於教學也有很大的幫助。
來台灣擔任客座助理教授時我並不知道「白玫瑰運動」一年前才發生。白玫瑰運動起因於兒童性侵害案件,由於法官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有違反兒童意願,因此輕判加害者。這個判決引起全國群情激憤,「恐龍法官」這個詞因此產生。由於該案的證據主要都是從兒童的證詞得來的,因此社會上開始討論兒童是否有陳述自身受害經驗的能力。當我開始在台大心理系任教後不久,幾位實務工作者就開始來旁聽我的課,也使得法官學校以及其他政府或民間機構開始邀請我,請我談論關於兒童證詞與詢訊問的議題。由於我當時只是客座教學助理教授教授,沒有辦法取得任何研究經費,因此我的時間大多花在校內外的教學工作。這段時間讓我了解到台灣的實務現況,更重要的是,讓我知道有哪些議題是有待研究的──如今回頭檢視,這段時間的經驗也成為我日後研究及校外服務的基礎。同時我也非常訝異台灣研究司法心理學的人這麼少,而且很少有關於兒童詢訊問的研究。
擔任客座助理教授一年半,我轉任專任教師的當下,我便很清楚我要寫的科技部計劃主題。在我的實務經驗中,許多法律與社工專家告訴我,他們在訪談兒童被害人時會使用封閉性甚至是誘導性的問題,因為他們覺得台灣的小孩不會回答開放性或是人事時地物的問題。他們也很關注重複訪談對兒童受害人的影響。因此,我的第一個科技部計劃就是從這些實務經驗出發,探討不同問題類型對於兒童三次訪談(當天、三個月後、六個月後)所的陳述記憶內容之影響。此外,我聽說實務工作者常會使用偵訊娃娃來詢問性侵害兒童的肢體接觸,但目前的文獻指出偵訊娃娃的效果並沒有比口頭詢問好,甚至會有誘導兒童的風險。因此建議我的第一個研究生的論文,以比較偵訊娃娃與口頭詢問的效果作為主題。一般而言,詢問兒童有關性侵害的經驗是很困難的,因為兒童沒有足夠的詞彙可以描述身體部位與各種動作,不夠精確的描述往往無法符合判刑的標準。這個困境是十分關鍵的,因此我在第二個國科會計劃中,決定更細部地去探討兒童如何在家庭內與司法脈絡下描述身體接觸。
來台灣這幾年我收穫很多,我開始進行自己與實務工作者都感興趣的研究議題,當我把研究成果與實務工作者分享,他們的回饋也對於改進我的研究大有幫助。然而,要發表我在台灣作的研究並不容易,審查者會批評我的研究不過是複製西方的研究成果。在學術上,我的研究成果使我們開始質疑過去兒童證詞的研究是否能夠套用到東亞文化上。因此我著手與加拿大的學者合作研究兒童對於個人事件記憶,我們想要了解台灣兒童與西方兒童在記憶與回憶事件上是否有所不同,因為這些差異,很可能有些訪談技巧並不適用台灣。雖然這些研究成果要能夠可靠地應用到實務上還需要一段時間,但在累積兒童受害人訪談相關研究的同時,我們至少可以持續跟實務工作者進行對話。在我的詢問技巧訓練課程中,我會示範研究者分析檢察官與警察訪談品質的方式,然後再請學員也自己分析一份訪談。這是為了讓執法人員與司法訪談員知道如何評估自己的訪談,也讓法官知道怎麼樣才算是一個好或壞的訪談。
我很感謝我的博士班指導教授Michael Lamb讓我進入這個領域,能夠橫跨法律與心理學這兩個學科,在研究室與實際田野中「工作」。我很慶幸,可以透過研究看到社會,也可以透過社會看到研究的價值。♥